Q1:
契約訂定後若內容有所變更,該如何處 理?
Q2:
不想繳費,但還是希望這張保單有 效,怎麼辦?
Q3:
繳了那麼多保費可以拿來用用嗎?
Q4:
訂定契約時,需詳實告知嗎?若未詳實 告知或有欺騙時會怎樣?
Q5:
忘記繳錢時,如何讓保單起死回生?
Q6:
保單購買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Q7:
保險事故發生時怎麼辦?
Q8:
什麼是保單紅利選擇權?

Q1:
契約訂定後若內容有所變更,該如何 處理?
A1:
契約內容變更,須盡快告知保險公 司,以免損及權益。

人壽保險契約係以保障被保險人之生命 或身體,且保險費之計算亦以被保險人之健康狀況及職業情況而決定,故契約訂定之後,一但契約內容有所變更(如收費地址之變遷、契約關係人姓名之變更等)或 危險有所增減(如被保險人之職業異動等)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具有通知保險公司之義務。

保險公司乃依通知事項重新審定保險費 之合理性,若遇保險費高估時,會將多收之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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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不想繳費,但還是希望這張保單有效,怎麼辦?
A2:
可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使保單持續有效。

所謂減額繳清保險係指將保單變更為" 保障期間不變"但"保險額度縮小"之保險契約。

當保單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即可 以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一次繳清之保險費,選擇將保單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變更後,保單仍為有效,若保險公司無 特別規定時,變更後之保單提供與原保單相同之保障內容。

應備文件:保險單、契約變更申請書 (各保險公司之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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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繳了那麼多保費可以拿來用用嗎?
A3:
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貸款"!

保單貸款就是以保單為質,向原保險公 司借款( 借款額度依公司規定,但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

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就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申請保險單借款 ( 實際可貸金額依公司規定 )。

應備文件:保險單、保單貸款申請書 (保險公司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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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訂定契約時,需詳實告知嗎?若未詳實告知或有欺騙時會怎樣?
A4:
對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要保人及被 保險人最好詳實告知。

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訂立契約 時,要保人對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故意隱匿,若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又因人壽保險契約之訂定,應得被保險 人之書面承認,故可明確得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於契約訂定時,同時負有誠實告知之義務,否則保險人得享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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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忘記繳錢時,如何讓保單起死回生?
A5:
保戶收到保險公司通知催促繳費的通 知後,自次日起算30天,保單才進入停效狀態。停效期間達2年後,保單才會失效!

不過,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16條規 定: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另外,根據財政部所公佈的「人壽保險 單示範條款」第六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的規範來看, 也就是說,在保戶收到保險公司通知催促繳費的通知後,自次日起算30天,保單才進入停效狀態。停效期間達2年後,保單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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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保單購買後又後悔了,怎麼辦?
A6:
可以使用"十日撤銷權"來處理!

要保人於收到並簽收保險單之翌日起算 十日內,為契約撤銷之有效期間。

要保人於期間內得隨時將保險單親自送 達或掛號寄回保險公司,保單自始無效,保險費無息退還。

應備文件:保險單、要保人書面聲明 書、首期保費送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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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保險事故發生時怎麼辦?
A7:
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應於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提出理賠申請

依保險法第58條規定:要保人、被保 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時,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此為保險法對保險事故發生時通知保險 人時效之規定;另於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之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公司申請 給付保險金。

可知保險事故一但發生,保險契約之關 係人應負通知保險公司之義務。保險公司在收到訊息後,會同時準備辦理理賠給付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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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什麼是保單紅利選擇權?
A8:
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 終了時,壽險公司會計算保單紅利予保戶。紅利之選擇有下列四種方式:
1. 現金給付:
保險公司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
2.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以紅利當保險費購買額外的保障。
3. 抵繳應繳保險費:
保單若滿期後,此項選擇自動轉換成 第4項選擇。
4. 儲存生息:
將紅利儲存至公司並以紅利利率複利計算,累積至要保人請求給付,或契約滿期、身故,或契約終止時給付。

應備文件:保險單、契約變更申請書 (保險公司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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