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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
保險事故發生後,是否一直享有該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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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一但保險事故發生,由保險契約所生 之賠償請求權,自被保險人可提出請求之日起,經過 2 年不行使自動消失。逾期後始提出之申請,保險公司可予以回拒。
若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之賠償請求,若 是因善意第三者(受害者)之請求而發生,則自善意第三者(受害者)向被保險人請求之日起算 2 年內,被保險人均得對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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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
保 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損失擴大所必要支出的費用,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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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保險標的物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以防止或減輕損害為目的,所採取必要措施而預先支付的合理費 用,事後亦可向保險公司提出請求賠償。
例如行車不慎撞傷穿越人行道之行人, 為求醫救時效,所先支付的急救費用(含救護車費用),事後均可檢附收據向保險公司請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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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
保險事故發生後,若必須進入訴訟程 序,訴訟費用可以申請理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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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當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或金額,須經 由法律途徑裁定時,所支出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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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
若未善盡告知義務時,對保單會造成 影響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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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
倘若您未善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依 規定可以解除保險契約,已收之保險費不會退還。若賠償金額已給付,亦得要求被保險人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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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
保險標的物危險增加時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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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
投保後,保險標的物危險增加時,被 保險人應於10日內據實通知保險公司,以便讓保險公司對危險進行再估計,而採取增加保險費等措施;若因未據實通知的危險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例如因地震不斷,造成房屋結構受損,此時應盡速通知保險公司,以免造成日後理賠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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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
當我投保的房子或物品賣給別人時 (所有權移轉)保單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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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標的物所有權 移轉時,由保險契約衍生的權利,經向保險公司辦理移轉後,仍可繼續由繼承人或受讓人行使。
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應於10日內向保險公司申請權益移轉,逾期未申請者,則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在停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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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
若要保險人死亡時,其生前所投保的 保單怎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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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
要保險人身故時,繼承人應於3個月 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權益移轉。
如果超過期限尚未辦理的話,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已收取的保險費,按契約終止時之承保日數比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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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
保單訂定後,誰必須交付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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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
要保人於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 內,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或以票據、信用卡等方式繳交而遭退票者,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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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
誰是享有理賠請求權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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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遭受 損失,因此享有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之請求權。
被保險人如因為保險事故身亡時,可由法定繼承人,繼續行使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 被保險人或代理人須備妥各項文件資料,以書面方式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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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
訂定保險契約時,誰負有告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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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於訂定 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書面詢問,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隱匿,或因故意 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減少或變更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可解除保險契約(可參考保險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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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 |
若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該如何處理? |
| A11: |
當保險 標的物發生保險事故時,處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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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電話通知當地憲警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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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同時告知保險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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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事後並至保險公司填妥出險通知書提出理賠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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