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大疾病保險金於保單生效日90日以後始在保障範圍內;疾病於生效日20日以後所初次罹患之疾病始在保障範圍內。重大疾病係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癌症、癱瘓及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

2
重大疾病所指癌症之給付,不含下列四項癌症: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症、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其他重大疾病之詳細內容依保險契約條款所載。
3

疾病住院的觀察期為30天,觀察期後初次罹患疾病並經合格醫師診斷必須進住醫院治療者,即可給付保險金 。

4
重大疾病給付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
5
特定疾病係指腦血管疾病、慢性肝病、肝硬化及高血壓性疾病。每項特定疾病之手術補償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
6
商品核准文號:康健人壽五五得利生存保險• 95.09.14依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修訂、95.09.20金管保三字第09502544270號函核。給付項目:生存保險金。康健人壽磐安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附約•96.06.27(96)康商字第031號函備查•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康健人壽磐安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96.06.27(96)康商字第027號函備查•給付項目:住院補償保險金、加護病房住院補償保險金、居家療養費用補償保險金、特定疾病手術補償金。
7 詳細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

本保險商品是由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紐西蘭商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共同規劃,並由紐西蘭商康健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承保;中國信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係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成員,本著專業誠信的服務精神,提供中國信託家族成員更多元化的保險服務。
回活動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