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的名稱

  保險商品或保險單的名稱是保險公司送審保險單時,以該保險商品 (保險單) 保障內容與保險種類的性質命名。

主契約與 附約

  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稱為主契約;不可以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者,稱為附約。

  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個人保險 與團體保險

  要保人為自然人與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稱個人保險;要保人為要保單位,即企業機構或機關團體等,所簽訂的保險契約為團體保險。

  保險公司簽發的團體保險單,其保險商品名稱皆冠有團體字樣。

  個人保險單若被保險人包括家屬,該保單稱為家庭保單;集合數人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投保集 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利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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