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係指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
民法 184 條應負賠償責任且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損失。

責任保險之保險商品分為專業責任保險、一般責任保險及強制責任保險三部份:

一 . 專業責任保險
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以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於執行業務時,所引發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2. 會計師責任保險:
以會計師於執行業務時,所引發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3.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以建築師工程師於執行業務時,所引發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4. 醫師責任保險:
以醫師於執行業務時,所引發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5. 律師責任保險:
以律師於執行業務時,所引發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二 . 一般責任保險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公共場所內,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2.
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以電梯,萬一發生意外事故,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3.
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以僱主對其員工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4.
產品責任保險:
以產品製造、供應商,因為產品缺陷,引發意外事故所產生對第三人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5.
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以工廠或其他營業設施,發生意外污染事故產生對第三人傷亡及財物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6.
幼稚園責任保險:
以幼稚園內學童及接送學童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幼稚園學童傷亡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7.
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以從事高爾夫運動時,所造成球具的損毀或其他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8.
保全業責任保險:
以保全業者對保全客戶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9.
旅行業責任保險:
以旅行業者對於旅客的賠償責任為保障對象。
10.
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
以辦理金融業保管箱業務的金融機構為保障對象,當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產生損失時,賠償金融機構的損失 。

三 . 強制責任保險

1.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因機車交通事故,導致機車駕駛人、機車乘客或車外其他人員受有身體傷害時,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政府強制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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