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除外責任 項目

  所謂除外責任項目係指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項目。
  各保險公司每一張保險單或保險商品,都列有除外責任項目。
  以下就保險主管機關財政部最新頒布之「人壽保險單」及「傷害保險單」等二種示範條款中,所列除外責任項目供參考。

一、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1.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2.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3.
被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4.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二、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七條:除外責任(原因))
1.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被保險人的「 犯罪行為」。
2.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4.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幅射或污染。
6.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八條:除外責任(期間))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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