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契約的停 效與復效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若在寬限期間內仍未交付者,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通稱停效。

  保險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負保險責任。

  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稱停效期間 ),申請恢復效力,通稱復效;若不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申請復效,須經保險公司的同意,於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 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的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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