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續期保險 費的交付與寬限期間
| 一、續期保險費的交付 現行保險公司收費方式,有下列幾種供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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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險公司派收費員,前往要保人住所或指定地點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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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保人自行前往保險公司總公司或指定地點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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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保人自行辦理金融機構或銀行轉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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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保人自行辦理郵政劃撥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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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保人事先同意以保險公司指定的金融機構轉帳繳費。 |
| 二、寬限期間 |
| (一) |
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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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會依約定,向客戶寄發催繳保險費信函催請繳費,該催繳信函稱為「催告 通知書」。
保險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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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季繳或月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續期保險費若是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交付者,保險公司於知悉未能依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 仍會依以上說明辦理催告 , 其寬限期間同上。 |
| (二) |
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還是有效的,如果不幸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需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 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有關寬限期間的規定,可使您不因一時疏忽或手頭不方便,未能如期交付續期保險費而使保險契約停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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